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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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A15版)

第六节其大同煤业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大同煤业。具体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大同煤业,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大同煤业,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13903253910906,截至2022年7月26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大同煤业。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大同煤业。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大同煤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大同煤业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大同煤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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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大同煤业。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王志丹、冷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大同煤业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大同煤业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节假日自动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大同煤业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大同煤业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大同煤业。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大同煤业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大同煤业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大同煤业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大同煤业

十二、本协议一式 6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大同煤业

二、其大同煤业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大同煤业,没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大同煤业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大同煤业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大同煤业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大同煤业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大同煤业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大同煤业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大同煤业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大同煤业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大同煤业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大同煤业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大同煤业

12、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大同煤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大同煤业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电话:021-68801591

传真:021-68801551

保荐代表人:王志丹、冷鲲

项目协办人:刘云山

项目组其大同煤业他成员:洪敏、张胜、祝金、董书源、李龙、古研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大同煤业,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本次帝奥微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帝奥微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大同煤业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王志丹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世名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品渥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航天通信非公开发行、外高桥非公开发行、模塑科技非公开发行、华西股份非公开发行、长海股份非公开发行、长海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友利控股重大资产重组、天银机电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隆盛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紫金银行可转债、长海股份可转债等项目大同煤业。王志丹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冷鲲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董事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大同煤业首次公开发行、科达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杰瑞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迪威视讯首次公开发行、天银机电首次公开发行、世名科技首次公开发行、无锡农商行首次公开发行、今创集团首次公开发行、确成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品渥食品首次公开发行、传智教育首次公开发行、山东海龙定向增发、王府井非公开发行、中农资源非公开发行、外高桥非公开发行、模塑科技非公开发行、长海股份非公开发行、华西股份非公开发行、隧道股份可转债、长海股份可转债、长海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友利控股重大资产重组、天银机电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隆盛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项目大同煤业。冷鲲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及核心技术人员鞠建宏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大同煤业

(2)自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总经理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每年转让股份的数量以本条中较少的为准)大同煤业

(3)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大同煤业。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大同煤业。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大同煤业

(6)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总经理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大同煤业

(7)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大同煤业。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大同煤业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周健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大同煤业

(2)自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大同煤业

(3)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大同煤业。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大同煤业。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③《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大同煤业

(6)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大同煤业

(7)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大同煤业。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大同煤业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郑慧承诺:

(1)本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大同煤业

(3)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大同煤业。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大同煤业。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大同煤业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大同煤业

2、其大同煤业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邓少民大同煤业,高级管理人员陈悦、成晓鸣、邓少民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大同煤业

(2)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大同煤业。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大同煤业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大同煤业。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③《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大同煤业

(6)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大同煤业。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大同煤业

公司股东、监事顾宁钟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袁庆涛、康春雪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大同煤业

(2)自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大同煤业

(3)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③《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大同煤业

(4)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大同煤业。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大同煤业

3、公司其大同煤业他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公司股东安泰房地产承诺:

(1)本单位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大同煤业

(2)就发行人IPO申报前6个月内本单位自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鞠建宏处受让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除上述股份外的本单位所持的发行人的其他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该部分股份大同煤业

(3)就发行人IPO申报前6个月内本单位自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鞠建宏处受让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的该部分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大同煤业。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单位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6个月内本单位自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鞠建宏处受让取得的发行人股份,则本单位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大同煤业。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单位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本单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单位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大同煤业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大同煤业

公司股东小米长江产业承诺:

(1)本单位的第一层合伙人及本单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本单位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控股股东及其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大同煤业

(2)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大同煤业

(3)就本单位于发行人提交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前12个月内通过增资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大同煤业

(4)本单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单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大同煤业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大同煤业。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对本承诺函第3条的锁定期要求有新规定,且新规定要求的锁定期短于本单位第3条承诺的,本单位将自动适用新的规定。

公司股东金浦智能、国科京东方、平潭荣巽、OPPO广东、元禾璞华、澜起投资承诺:

(1)本单位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大同煤业

(2)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大同煤业

(3)就本单位于发行人提交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前12个月内通过增资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大同煤业

(4)本单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单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大同煤业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大同煤业。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对本承诺函第3条的锁定期要求有新规定,且新规定要求的锁定期短于本单位第3条承诺的,本单位将自动适用新的规定。

公司股东上海芯溪、南通圣乐、上海芯乐、南通圣喜承诺:

(1)本单位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大同煤业

(2)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大同煤业

(3)本单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单位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大同煤业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大同煤业

公司其大同煤业他非自然人股东上海沃燕、江苏润友、国泰发展、兆杰投资、上海洪鑫源、苏州沃洁承诺:

(1)本单位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大同煤业

(2)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大同煤业

(3)本单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单位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大同煤业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大同煤业

公司其大同煤业他自然人股东高峰、钱永革、王雯均、朱建军、朱戎承诺:

(1)本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大同煤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大同煤业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大同煤业

4、公司其大同煤业他核心技术人员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吕宇强、庄华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大同煤业

(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在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的25%,前述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大同煤业

(3)除遵守上述承诺外,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大同煤业

(4)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大同煤业。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大同煤业

二、本次发行前的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及核心技术人员鞠建宏大同煤业,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周健华以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郑慧承诺:

(1)减持条件及减持方式: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大同煤业。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违背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通过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2)减持价格: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大同煤业。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存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操作,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大同煤业。本人将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

(4)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配合发行人进行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大同煤业

(5)若本人违反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大同煤业

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大同煤业。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关于减持股份事项另有规定或有新规定的,本人承诺从其规定执行。

2、其大同煤业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江苏润友、国泰发展、兆杰投资、上海沃燕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州沃洁、小米长江产业承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江苏润友、国泰发展、兆杰投资、上海沃燕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州沃洁承诺:

(1)减持条件: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公司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大同煤业

(2)减持方式: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且不违背已作出承诺的情况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大同煤业

(3)减持价格: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大同煤业

(4)本承诺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减持操作,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大同煤业。本承诺人将及时向公司申报本承诺人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关于减持股份事项另有规定或有新规定的,本承诺人承诺从其规定执行。

(5)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将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大同煤业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小米长江产业承诺:

(1)减持条件: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大同煤业

(2)减持方式: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且不违背已作出承诺的情况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大同煤业

(3)减持价格: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大同煤业

(4)本承诺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减持操作,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大同煤业。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关于减持股份事项另有规定或有新规定的,本承诺人承诺从其规定执行。

(5)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将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大同煤业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大同煤业,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就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事宜,制定了《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其中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为:

(1)预警条件

自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业绩说明会或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大同煤业

(2)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回购股份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股价稳定措施大同煤业

(3)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大同煤业。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1)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大同煤业

2、公司承诺

(1)公司将根据《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董事会审议确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拟要求公司回购股票的,董事会应当将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大同煤业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后12个月内,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大同煤业

(2)公司股票回购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授权董事会实施股份回购的相关决议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大同煤业。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方案时,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份大同煤业。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拟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大同煤业

(4)在《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大同煤业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鞠建宏大同煤业,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周健华承诺:

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股价满足《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人将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发行人股份或其他稳定发行人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大同煤业。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的,本人将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且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如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或公司股份回购无法实施的,则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增持股份方案大同煤业

如公司公告增持方案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增持方案可以不再实施大同煤业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本人将继续采取增持股份的措施,但遵循下述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各自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10%;(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本人各自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50%大同煤业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大同煤业。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应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若公司未采取承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并将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直至公司按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2)若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大同煤业

4、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鞠建宏、周健华、邓少民、陈悦、成晓鸣承诺:

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股价满足《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人将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发行人股份或其他稳定发行人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大同煤业。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的,本人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且公司、控股股东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如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增持股份方案大同煤业

如公司公告增持方案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增持方案可以不再实施大同煤业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本人将继续采取增持股份的措施,但遵循下述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任职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10%;(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本人在任职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50%大同煤业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大同煤业。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应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薪酬,同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大同煤业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1、公司承诺

(1)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大同煤业。公司将在有权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后及时进行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承诺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30个交易日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有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大同煤业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鞠建宏以及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周健华承诺:

(1)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人也将购回公司上市后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大同煤业。购回价格将按照发行价格加股票上市日至回购股票公告日期间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大同煤业

(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大同煤业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公司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大同煤业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大同煤业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鞠建宏大同煤业,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周健华承诺:

(1)本人承诺并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大同煤业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大同煤业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其大同煤业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邓少民、周健军、方志刚、陈悦、成晓鸣、顾宁钟、袁庆涛、康春雪承诺:

(1)本人承诺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大同煤业

(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以下简称“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行为,本人将在有权机关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即日起督促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依法回购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回购义务履行完毕前,本人将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任何形式的薪酬(如有)且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大同煤业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

鉴于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大同煤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防范可能出现的即期收益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承诺采取以下保障措施:

(1)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大同煤业,提高经营业绩

①加强技术研发力度大同煤业,推动产品升级及新产品开发

公司在高性能模拟芯片的研发设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形成了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技术能力大同煤业。公司将继续加大技术研发投入,进一步吸引行业优秀技术人才的加盟,不断推动现有产品的换代升级及新产品的研发,持续增强公司的创新能力。

②积极拓展市场份额大同煤业,提升品牌的影响力及主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公司坚持以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国家的产业政策为导向,完善公司销售政策,积极拓展产品销售市场,提升公司信号链模拟芯片和电源管理模拟芯片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公司品牌效应的影响力及主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大同煤业

(2)积极稳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大同煤业,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实施后,将有利于公司突破现有产能限制,提升研发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大同煤业。本公司将积极推进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在募集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风险防范方面加强管理,促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回报最大化,提升公司中长期的盈利能力及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大同煤业。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4)保障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大同煤业,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上市后将按照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继续实行可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广泛听取投资者尤其是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重视与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大同煤业

(5)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运作规范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断完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大同煤业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鞠建宏大同煤业,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周健华承诺: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切实履行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大同煤业

(2)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大同煤业

(3)本人将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大同煤业

(4)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大同煤业

(5)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大同煤业

(6)本人将尽责促使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大同煤业

(7)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或要求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监管规定或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监管规定或要求出具补充承诺大同煤业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大同煤业。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发行人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其大同煤业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邓少民、周健军、方志刚、陈悦、成晓鸣承诺: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大同煤业

(2)本人将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大同煤业

(3)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大同煤业

(4)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大同煤业

(5)本人将尽责促使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大同煤业

(6)本承诺出具日后,如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大同煤业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大同煤业。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发行人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公司承诺

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本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披露的利润分配政策执行,充分维护股东利益大同煤业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大同煤业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大同煤业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鞠建宏大同煤业,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周健华承诺: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大同煤业,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大同煤业,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大同煤业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其大同煤业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邓少民、周健军、方志刚、陈悦、成晓鸣、顾宁钟、袁庆涛、康春雪承诺: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大同煤业,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上大同煤业,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大同煤业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大同煤业

若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大同煤业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鞠建宏大同煤业,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周健华承诺: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大同煤业

若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大同煤业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其大同煤业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邓少民、周健军、方志刚、陈悦、成晓鸣、顾宁钟、袁庆涛、康春雪承诺: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大同煤业

若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大同煤业

4、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帝奥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大同煤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大同煤业。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联席主承销商承诺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帝奥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联席主承销商大同煤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大同煤业。因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以下称“本项目”)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大同煤业,现郑重承诺:

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大同煤业

(4)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本所作为帝奥微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计机构大同煤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就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相关文件,郑重承诺如下:

如承诺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大同煤业

(5)验资机构承诺

本所作为帝奥微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验资机构大同煤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就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郑重承诺如下:

如承诺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大同煤业

(6)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本所作为帝奥微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验资复核机构大同煤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就本所出具的验资复核报告,郑重承诺如下:

如承诺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大同煤业

(7)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大同煤业。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关于申请首发上市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鉴于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大同煤业,现根据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本公司特此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已在申报材料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大同煤业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或对公司进行出资的资格大同煤业,不存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本公司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大同煤业他权益关系;

(4)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大同煤业,本公司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本公司间接股东中存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2号》所规定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为间接持有小米长江产业出资额的王宝桐,王宝桐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小于0.000001%;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中均不存在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2号》所规定的证监会系统离职或/及现职人员不当入股本公司的情形;

(5)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6)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大同煤业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大同煤业

十、其大同煤业他承诺事项

1、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鞠建宏以及共同实际控制人周健华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大同煤业,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除公司外本人未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与公司具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本人未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经营也未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大同煤业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配偶/本人实际控制的D&D Capital Limited(帝迪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迪漪(上海)企业管理中心没有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其独资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未来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其独资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大同煤业

3、本人单独或与第三方,将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公司现有业务或产品相同、相似或相竞争的经营活动,包括不以新设、投资、收购、兼并中国境内或境外与公司现有业务及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形式与公司发生任何形式的同业竞争大同煤业

4、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其独资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本人将持续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未来不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大同煤业

5、本人不向其他业务与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信息大同煤业

6、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如拟出售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公司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大同煤业。本人不会利用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地位或其他关系进行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7、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公司的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公司;(4)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采取其他对维护公司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大同煤业

8、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本人不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不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公司的股票终止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公司的股票因任何原因暂停买卖除外)大同煤业

9、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持续有效大同煤业

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公司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大同煤业。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2、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鞠建宏以及共同实际控制人周健华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大同煤业,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除公司外本人未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与公司具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本人未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经营也未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大同煤业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配偶/本人实际控制的D&D Capital Limited(帝迪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迪漪(上海)企业管理中心没有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其独资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未来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其独资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大同煤业

3、本人单独或与第三方,将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公司现有业务或产品相同、相似或相竞争的经营活动,包括不以新设、投资、收购、兼并中国境内或境外与公司现有业务及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形式与公司发生任何形式的同业竞争大同煤业

4、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其独资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本人将持续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未来不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大同煤业

5、本人不向其他业务与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信息大同煤业

6、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如拟出售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公司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大同煤业。本人不会利用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地位或其他关系进行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7、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公司的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公司;(4)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采取其他对维护公司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大同煤业

8、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本人不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不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公司的股票终止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公司的股票因任何原因暂停买卖除外)大同煤业

9、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持续有效大同煤业

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公司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大同煤业。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3、不占用资金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鞠建宏、周健华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不占用资金的承诺函》大同煤业,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大同煤业,就不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管理制度的规定,决不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或资产大同煤业

(2)本人将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上述承诺大同煤业。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子公司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3)上述承诺在本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大同煤业。”

4、社保、公积金相关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鞠建宏及周健华已经就公司五险一金的缴纳事项出具承诺:“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者决定,对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可能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需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因未缴该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承担罚款或者损失,本人承诺将对公司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时补偿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就此承担的全部补缴款项、罚款、滞纳金以及赔偿等费用,以确保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会因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给公司造成额外支出及遭受任何其他损失,保证不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大同煤业。”

十一、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

(1)发行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发行人作出的承诺事项大同煤业,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大同煤业,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对发行人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发行人领薪);

③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申请大同煤业,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④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大同煤业

(2)如发行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大同煤业,发行人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③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在最大限度范围内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大同煤业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鞠建宏大同煤业,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周健华承诺: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本人所作出的承诺事项大同煤业,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大同煤业,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发行人股份大同煤业,但因司法裁判或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大同煤业,本人将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股东分红(如有)、薪酬(如有)、津贴(如有);

④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大同煤业,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收到发行人上缴收益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⑤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发行人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大同煤业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大同煤业,本人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③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在最大限度范围内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大同煤业

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大同煤业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其大同煤业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邓少民、周健军、方志刚、陈悦、成晓鸣、顾宁钟、袁庆涛、康春雪承诺: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本人所作出的承诺事项大同煤业,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如果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大同煤业,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发行人股份大同煤业,但因司法裁判或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大同煤业,本人将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股东分红(如有)、薪酬(如有)、津贴(如有);

④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大同煤业,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收到发行人上缴收益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⑤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发行人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大同煤业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大同煤业,本人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③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在最大限度范围内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大同煤业

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大同煤业

4、其大同煤业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江苏润友、国泰发展、兆杰投资、上海沃燕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州沃洁、小米长江产业承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江苏润友、国泰发展、兆杰投资、上海沃燕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州沃洁承诺:

本承诺人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大同煤业,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自身的市场约束,本承诺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本承诺人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大同煤业,本承诺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大同煤业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大同煤业,但因司法裁判或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大同煤业,本承诺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④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大同煤业,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收到公司上缴收益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⑤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向公司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大同煤业

(2)如本承诺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大同煤业,本承诺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在最大限度范围内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大同煤业

(3)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为本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本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大同煤业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小米长江产业承诺:

本承诺人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大同煤业,已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的股份锁定和持股锁定期满后股份减持等事项作出相关公开承诺,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自身的市场约束,本承诺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本承诺人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承诺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即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司法裁判或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大同煤业

(2)如本承诺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承诺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相关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大同煤业

(3)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为本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本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大同煤业

十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大同煤业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大同煤业

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王志丹 冷鲲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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